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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:用人单位不能用倒休补休抵顶加班费

来源:    2013-02-28     浏览:: 次 [ 打印 ]  [ 收藏 ]  [ 关闭 ]

中秋、国庆佳节临近,广大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提醒,用人单位不能用倒休或补休抵顶加班费,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时玩猫腻。

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说,今年“两节”假期分为“法定节假日”和“休息日”两类,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方法上有所不同。法定节假日是指9月22日(中秋节)、10月1日、2 日和3日,其余时间为休息日。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%另外支付加班工资;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,可以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,不能安排补休的,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%另外支付加班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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