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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“超期”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

来源:南通招聘网 www.ntzpw.net    2014-07-22     浏览:: 次 [ 打印 ]  [ 收藏 ]  [ 关闭 ]

试用“超期”用人单位须支付赔偿金

    由于劳动法律知识的淡薄,很多企业员工在自身利益收到侵犯时却没有意识到。比如说,劳动法规规定:劳动合同不足三年的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。但有的员工不清楚法规,让用人单位无限地延长了试用期的时间。员工需要知道出现这种情况,用人单位是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。

    真实案例

    今年3月,王师傅应聘至某电器公司工作,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,试用期内月工资800元,转正后1500元。10月份,王师傅无意中了解到,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,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。请问,王师傅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过长的赔偿?

    现身说法

    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;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。王师傅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,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3条规定,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因此,王师傅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的月工资标准,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4个月,向自己支付2800元赔偿金。

    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需要树立自我权益保护意识,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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